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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聪生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疏堵点破难点除痛点为民营经济打开发展新空间U8国际- U8国际官方网站- 体育APP下载

发布日期:2025-05-31 23: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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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聪生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疏堵点破难点除痛点为民营经济打开发展新空间U8国际- U8国际官方网站- U8体育APP下载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所有制歧视和偏见以及各种体制机制的障碍,民营企业在各种生产要素获取和进入垄断领域和行业方面,遭遇到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特别是社会上有一部分人,总是把民营经济看成是另类甚至是异己力量,不能把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放在同等的位置上,害怕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后会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在传统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民营经济一直面临着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限制和阻碍。这些年虽然从政策角度对民营企业进入大多数行业是鼓励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

  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融资难融资贵是长期以来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性问题。据统计,目前银行贷款投放给国有企业的资金量占到70%左右,民营企业仅占不到30%,而且授信额度大部分给了大中型的民营企业,民营小微企业一般很难贷到款。企业即使从商业银行获得银行贷款的利率,大都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上浮,加上担保费、审计费、工商查询费等,实际利率常常高于银行的基准利率。最近几年,有一些银行还对民营企业采用断贷、抽贷、惜贷的办法,导致一些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倒闭或破产,严重影响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专门用九条的篇幅作出许多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也是破除民营经济创业人员堵点的一个重要法律条款。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3.7年,中小企业平均寿命更是只有2.5年。可见,民营企业并不是一个建立起来就能自动运行并且产生利润的机器,而是大浪淘沙的“勇敢者的游戏”,只有敢于承担风险的人,才敢创办企业;只有少数历经风雨的企业才能生存下来并长期发展。民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时刻面临着各种风险,有些来自内部的,如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创新风险;有些来自外部的,如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等。一旦风险来临而不能及时化解,轻则导致企业面临损失,重则可能让企业失败破产。每年成千上万民营企业创业者,只有一部分能够获得成功,而失败者不仅将失去投资,还可能背上沉重的债务。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创业,最后把自己创成“老赖”。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他们就很难重新获得发展机会。这一现象,对后来创业者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导致一些人不敢投资创业。针对这一问题,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这一法律条款,对于创业失败者信用修复以及进行相关救助,激励更多的人投入创业创新活动,将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中小微企业账款,已经成为影响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民营经济发展中一直没有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从2018年起每年都部署清退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中小微企业和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之间没有真正建立起平等的关系,政府部门和国企享受着丰厚的政策资源、金融资源、市场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多的优势条件。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微企业不敢得罪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生怕砸了自己的“饭碗”,被拖欠账款后,既不敢起诉也不敢举报,只好“打断门牙往肚子里咽”。特别是遭遇三年疫情和房地产持续低迷,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更加拮据,加上自身背上沉重的债务,使得拖欠账款问题比较突出。尽管上面一再三令五申,国务院还专门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但由于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治,拖欠账款一直成为久治不愈的一块“牛皮癣”。

  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下一步将会有效地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问题。

  少数干部不担当不办事不作为,也是当前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难点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不断理顺,我国的政商关系总体上处于良性互动的状态。但党的十八大以前,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行业、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着、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不健康不正常的政商关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厉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现象明显收敛。但是,最近几年又出现了谈商色变、为官不为的新问题,一些党政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拍板、不办事、不愿与企业家联系交往。除了不作为外,还存在有的地方政府“新官不理旧账”,上一届政府签好的协议和项目,换一届领导就不认了,不讲信用、不守法规,对此前所做承诺出尔反尔,“翻脸比翻书”还快,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有的企业家反映:“不怕天不怕地,就怕今天换市长明天换书记”。

  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特别是针对许多地方出现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这次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滥用自由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是长期以来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也是民营企业经常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现实中,经常出现可以看到一些执法者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执法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清晰、透明度不高;有的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有的没有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限层层加码;有的违反包容审慎监管原则,面对整治问责,不加区分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罚了之,一关了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本来是鱼水关系,结果变成了“水煮鱼”的关系。

  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是影响民营经济业行稳致远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自身治理机制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现象,有的决策不规范、程序不透明、内部缺乏有效防治腐败机制等。特别是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索贿受贿、挪用占用资金、出卖商业秘密、侵吞企业财产、变相私占核心技术,等等。这些内部腐败现象及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蚀民营企业利益,极大地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制定这一法律,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治理机制尤其是有效的腐败防治机制,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司法部门依法平等查处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和腐败现象,保护民营企业财产不受侵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对于人身安全以及财产权的保护,一直是民营企业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不少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出现一批冤案错案。前些年,一些民营企业家对人身财产安全比较忧虑,弥漫着一种“小富即安、大富难安”情绪。之所以造成民营企业家这种“心慌”和“难安”,主要是他们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有些人总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认为民营企业家都有“原罪”,有的地方还对所谓有“原罪”的企业家进行清算。这些年来,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于损害民营经济权益的行为,这部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民营企业被违法违规异地执法问题,法律也予以回应。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与支出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默许甚至鼓励执法机关通过异地执法获取罚款收入。这种被称为“远洋捕捞”式的趋利执法,犹如一把无形的利剑时刻悬在民营企业的头顶,不仅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发展,更深刻影响了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在社会上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

  这几年,社会上有一些人对民营经济存在严重的所有制歧视和偏见,不仅错误解读或曲解中央精神,甚至利用个别企业出现的问题,从整体上否定民营经济。社会上不少自媒体特别是一些所谓的网络大V,为了博眼球、挣流量,不负责任的对民营经济进行贬损、丑化和否定,刻意抹黑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被严重“污名化”。尤其是个别人以“爱国”“公平”“正义”的面目“带节奏”、煽动情绪,贩卖民粹主义,网络上充斥着“资本家”“资本家阶级”“剥削”“奸商”“原罪”“为富不仁”等词语。这些年对民营企业家和富裕人群进行“舆论围剿”和“喊打喊杀”的言论,让民营企业家忧心忡忡,甚至感觉自己的人身财产不太安全,严重影响他们的发展预期。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时代新征程上,民营经济将肩负更大使命、承担更重责任、发挥更大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于稳定预期、振奋信心、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相信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以及党和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一定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新、用心发展,为实现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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